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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保釋及提堂

案件調查

在被調查期間,按一般的慣例警方有權扣留被調查人仕48小時,以便進行落口供,認人(ID Parade)等調查工作,警方可按情況考慮給予保釋,條件可為以現金,人仕擔保等。

正式落案起訴 (Lay Charges)

當警方認為有足夠証據,便會徵詢律政署意見後正式起訴被調查人仕, 此後便視作為被告(Defendant)。並會要求於數日後到裁判法院提堂。

提堂 (Mention Hearing)

提堂為刑事案件交予法庭處理的第一步,如控方已完備控罪書 (Charge Sheet) 及案情最要 (Summary of Facts),便會要求法庭聽取答辯 (Take Plea),即詢問會告人會否認罪。如認罪,法庭在聽取律師的求情陳詞後便會考慮判刑。如不認罪法官便會另定一較後日子以便進行審訊,此時法庭便要考慮是否給予被告人保釋。律師便會向法庭陳述保釋的理據及可接受的保釋條件,來給法庭考慮。基於法庭程序複雜及難明,此時最好聘有律師,代表答辯及申請保釋。 如有律師陪同,便能更進一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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