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告人被警方落案刑事撿控後,被告人便於短期內被帶到或傳召到裁判法院提堂。並須於提堂時回應承認控罪與否。
一般來說,被告人於此時是?有充份的時間找尋律師尋找法律意見,例如對被控的罪的法律解釋或被告人有?有法定的抗辯理由 (Legitimate Defence)。因此,為保障被告人的利益,被告人是不應於提堂時隨便承認控罪。
如被告人選擇不認罪,法官便會將案件押後約一個半月至兩個月以便控辯雙方能有充分的時間預備審訊。
審訊即俗稱 “打官司” (Trial Hearing)
基於一般普通法對刑事審訊標準,控方是有責任向法庭證明被告人於亳無合理疑點之下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干犯有關控罪。而被告人是?有責任證明自己?有犯法的。
因此,在刑事審訊程序方面,是先由控方,即律政署 (Department of Justice) 的代表呈遞所有支持控罪的証據及傳召控方的証人 (Prosecution Witness) 以證明控罪。
於控方舉証完畢後,法官可就控方的証據,作出表面証據是否成立的裁決 (Prima facie case)。
提出抗辯 (Defence)
如法官裁定表面証據成立,被告人便需作出抗辯並呈遞有關的辯方證據及傳召辯方証人 (Defence Witness)。
在聽取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後,法官便可依雙方的理據,作出裁決。如不幸被判罪名成立,辯方律師便會即替被告人向法官求情。
刑事審訊是一項複雜的法律事情,關係到自身的權益,務必聘請律師以得到最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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